(2014)鼓执字第06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065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厦门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徐商终字第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王某某一次性支付厦门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121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详见附表)。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03298.92元。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后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车辆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无银行存款、房产。本院已将王某某名下的车辆查封,但无法查找到该车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待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徐商终字第01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峰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盛如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