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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47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家影与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影,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4750号原告李家影,男,1982年2月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代理人赵文娟,天津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杨同利。(被告基本情况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影诉被告天津天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车 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丕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