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民初字第19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郭艳敏与绍兴县杨汛桥秦氏农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艳敏,绍兴县杨汛桥秦氏农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柯民初字第1910号原告:郭艳敏。被告:绍兴县杨汛桥秦氏农庄。负责人:秦金土。原告郭艳敏诉被告绍兴县杨汛桥秦氏农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任高翔进行了审理。后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需公告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傅国兰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任高翔、人民陪审员朱先淼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绍兴县杨汛桥秦氏农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艳敏诉称,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进入被告处工作,做洗碗工,春节也未回家,被告老板承诺每日工资300元,年关双工资,有红包,但原告都没得到,被告尚欠原告工资7000元。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000元。被告绍兴县杨汛桥秦氏农庄在本案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受雇于被告做工。2014年5月5日被告的负责人秦金土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郭艳敏工资合计人民币7000元,到2014年5月10号归还……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劳动报酬7000元,故引起纠纷。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陈述证明。本院认为,劳动者以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被告积欠原告工资7000元的事实有被告负责人秦金土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7000元工资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县杨汛桥秦氏农庄支付原告郭艳敏劳动报酬70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傅国兰代理审判员 任高翔人民陪审员 朱先淼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