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醴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杨建新与文万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93号)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建,文万国,孙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醴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杨新建,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文万国,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孙玉君,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新建与被执行人文万国、孙玉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查封的以被执行人文万国名义购买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张公岭环卫公寓北栋901号住宅房屋,暂不能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醴陵市人民法院(2012)醴法民一初字第1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庚审判员 肖家汉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望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