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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执字第57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仲裁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执字第579-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某号。被执行人陈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深圳市某地,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某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8,225元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28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仲裁费人民币11,200元、执行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名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派员前往核实,无法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房屋登记记录。本院将上述财产查证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