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冷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009号原告冷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冷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审判员 谢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