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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军与被告马国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马国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莱州驿民初字第118号原告陈军,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宋玉洲,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广杰,莱州市平里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国苹,女,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原告陈军与被告马国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的委托代理人宋玉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国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日,毛广忠向原告陈军借款50000元,于借条上亲笔签名并承诺借款于2013年4月1日前付清,被告马国苹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期间届满,毛广忠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就毛广忠借款50000元及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四倍银行贷款利息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被告马国苹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1日,原告陈军诉至本院,主张毛广忠于2013年3月2日向其借款50000元,被告马国苹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毛广忠未履行付款义务,要求被告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偿还借款本息、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的责任。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毛广忠、马国苹出具的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于2013年4月1日前付清。逾期不还每延期一日按借款总金额4%付违约金,并承担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含法院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用、交通费、差旅实支等费用。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借款债务(含借款主债权金额、违约金、为实现债权的法院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用、交通费、差旅实支等费用)全部付清之日止。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担保范围:含借款主债权金额、违约金、为实现债权的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交通费、差旅实支等费用借款人:毛广忠电话:连带责任保证人:马国苹”。被告马国苹在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后,既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供任何反驳证据。庭审中,原告因约定的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要求被告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元。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对其诉求提供了毛广忠、马国苹出具的借条一张计款50000元予以证实,在被告没有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借款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告诉讼中自愿调整要求被告自还款期届满次日即2013年4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4000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亦予以准许。综上,毛广忠在其借款50000元履行期届满未履行还款义务,马国苹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应对该借款50000元及利息承担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国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应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马国苹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国苹给付原告陈军借款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马国苹在付款的同时,给付原告自2013年4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以50000元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1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本院,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710元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慧智审 判 员  姜旭辉人民陪审员  宋冠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永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