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左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左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541号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国。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左罗。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左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人民陪审员 黄红梅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