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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一初字第01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张某诉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210号原告:张某,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皖淮南市人,公安干警。被告:李某,女,1985年3月10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