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远英与被执行人合浦县富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远英,合浦县富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376号申请执行人:李远英,女,住所地:合浦县。被执行人:合浦县富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浦县。法定代表人:陈彪,经理。本院在执行李远英申请执行合浦县富豪食品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合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远英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4)合执字第376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作出的(2010)合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海东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谢庆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