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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法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杨永清与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清,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法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清,男,汉族,住址: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郝国荣,住址: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登洲,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登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兰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杨永清与百盛园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2013﹥兰法执字第177号及﹤2014﹥兰执字第41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兰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王要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