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法执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杨永清与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清,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法执字第41-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清,男,汉族,住址:兰州市西固区。委托代理人郝国荣,住址:兰州市西固区。被执行人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张登洲,兰州百盛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登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兰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杨永清与百盛园房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2013﹥兰法执字第177号及﹤2014﹥兰执字第41号)。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1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兰法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戈银成执行员 王要武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