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盱管民初字第0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朱平章与蒋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平章,蒋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盱管民初字第0599号原告朱平章。被告蒋壮。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平章与被告蒋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平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朱平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