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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佳奇与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中心完小、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凤坪小学、余文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奇,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中心完小,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凤坪小学,余文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怀鹤民一初字第395号原告李佳奇,男,汉族,1999年3月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小云(系李佳奇之父),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余少艳(系李佳奇之母),女,汉族,1975年7月2日出生。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中心完小。负责人肖龙生,该校校长。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凤坪小学。负责人尹先德,该校校长,被告余文俊,男,汉族,1998年9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余先铁(系余文俊之父),男,汉族,33岁。法定代理人彭秀兰(系余文俊之母),女,汉族,1974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于2009年5月26日受理原告李佳奇诉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中心完小、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凤坪小学、余文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佳奇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奇撤回对被告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中心完小、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凤坪小学、余文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佳奇负担。审 判 长  舒晓华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人民陪审员  李大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