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江汉执字第01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杨超与湖北天浩台博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湖北天浩台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1197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天浩台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晓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超与被执行人湖北天浩台博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付申请执行人转让费人民币100000.元、损失120元和案件受理费1342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22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其他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天浩台博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028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四年九月××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