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老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管某某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老刑初字第62号公诉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某,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三河市人,中专文化。2014年2月20日因本案被抓获,2014年2月26日因涉嫌行贿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5月12日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老检刑诉(201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岩磊,被告人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底,被告人管某某为将其在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南京地铁项目部工作的外甥女王某某调回洛阳工作,送给时任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总经理黄某某人民币2万元及中华牌香烟两条。2010年1月1日,王某某被调到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中心工作。2014年2月20日,河北省三河市公安局民警在北京市丰台区东里小区1403室被告人管某某的租住处,将管某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管某某的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任免黄某某的文件、管某某的任免文件、王某某的任免通知、王某甲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凭证、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2001)131号文件、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铁道部隧道工程局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管秋莲的证言,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管某某系初犯,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三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姬玲利人民陪审员 吴天福人民陪审员 王芬桃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姬皓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