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中监狱关于对罪犯魏平提请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1596号罪犯魏平,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二监区服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5日作出(2006)广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40000元。被告人魏平未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0日作出(2006)川刑复字第553号刑事裁定,核准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广刑初字第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魏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服刑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4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8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13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执行机关川中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8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1年6月至2014年5月累积计分141.11分,月平均3.92分。该犯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人民币4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魏平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8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维登审 判 员 胥雪梅代理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玥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