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曾玉书与曹彩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四法民一初字第683号原告曾某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被告曹某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广东省四会市人。原告曾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于2006年,双方通过自由恋爱于2006年8月20日结婚,于2007年8月31日生育儿子曾某豪,后因性格不合,矛盾吵闹时有发生,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后于2009年到四会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离婚后几个月,被告要求复婚,并称会改正脾气和出外工作,支付小孩抚养费等,于是原告决定给被告一次机会,双方在2010年5月24日复婚,于2011年10月生育女儿曾某欣,但复婚后被告不但没有兑现之前诺言,没有改变坏习惯,经常乱发脾气,与家庭成员争吵越演越烈,甚至与家庭成员发生肢体冲突,原告与被告也多次发生吵闹,原告在外工作,被告一天多达百次电话短信打扰原告正常生活、工作,而且原告曾发现被告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常关系。由于长时间存在不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导致夫妻之间的感情完全破裂,且被告不务正业,开设麻将档、打麻将,分开生活两年以来从没有给予过小孩抚养费。为此,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儿子曾某豪、女儿曾某欣由原告抚养。3、被告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簿》,证明原告的主体诉讼资格;2、被告的《身份证》及《户口簿》,证明被告的主体诉讼资格;3、《出生证明》二张,证明原、被告婚后共生育2个孩子;4、《结婚证》,证明双方的夫妻关系;5、《生效证明》,证明原告之前已经起诉过离婚;6、《民事判决书》,证明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判决双方不离婚。被告曹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两个小孩年纪还比较小,离婚对小孩的成长影响不好。如果离婚的话,我要求儿子曾某豪由我携带抚养。被告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某和被告曹某某相识后经自由恋爱,于2006年8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8月31日生育儿子曾某豪,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时有争吵,2009年俩人到四会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双方经过沟通,在2010年5月24日又到四会市民政局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29日生育女儿曾某欣,但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又发生争吵,原告在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在2013年2月22日作出(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以双方没有和好,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原告认为与被告的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子女年纪尚幼,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婚后育有一儿,已建立一个幸福的家庭,原、被告在2009年离婚后又在2010年5月24日复婚,并且复婚后再生育一个女儿,表明两人之间的感情基础较好,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和家庭。期间二人虽偶有争吵,但远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两名子女现年龄均较小,长子现就读小学,更需一个良好的家庭环境。原告以被告对家庭、孩子缺乏照顾,不尽家庭义务,有赌博恶习和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在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另原、被告婚生子女年龄较小,正处于人生转折的关键期,倍需父母关爱,原、被告更应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原告应放弃离意,多关心被告,被告也应多体谅原告,尽好妻子和母亲的职责,克服自身的缺点,努力照顾家庭,增强夫妻双方的信任感,双方互谅互让,多沟通了解,消除隔阂,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和幸福的家庭,相信夫妻关系会和好与初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曹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仅到庭提出诉讼意见,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全审 判 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素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