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谢美金与谢福利离婚纠纷一审平定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甲,谢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茂化法平民初字第67号原告谢某甲。被告谢某乙。原告谢某甲诉被告谢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海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甲、被告谢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甲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月17日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谢某丙,××××年××月××日生育长子谢新旺,××××年××月××日生育次子谢新锦。我与被告婚前相识3天就草率结婚,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我所有的经济收入都在被告的手里,有共同资金十多万元。被告的父亲对我也不好。谢某乙天天死酒烂醉,蛮不讲理,经常打我,每次打我都把我打得死去活来,我与被告既没有夫妻感情,也很难相处生活,我精神上很痛苦,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谢某丙、儿子谢新旺、谢新锦由我抚养,抚养费我与被告共同承担。被告谢某乙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我有十几万元不属实,现在我只有几千元现金,我打原告的原因是原告三更半夜外出赌博,我实在看不过眼才打她的,不是酒后打她的。我原来在广州黄埔开一间小卖店,后来因原告闹离婚,我就带子女回文楼了,现在不开小卖店了。原告不管子女,如果离婚,子女都是我带。如果离婚,三个子女由我抚养,由原告支付抚养费四十五万元给我。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债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17日经他人介绍相识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谢某丙,××××年××月××日生育长子谢新旺,××××年××月××日生育次子谢新锦。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婚后共同生育了三个子女,虽然原、被告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谅解,共同为子女、为家庭着想,双方是可以和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甲与被告谢某乙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甲缴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冠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