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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一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一初字第841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55年3月21日生,住绿园区同心街道兴隆村。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59年3月12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