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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初字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张权龙与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权龙,胡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赤民初字461号原告张权龙,农民。被告胡海燕,农民。原告张权龙与被告胡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权龙、被告胡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权龙诉称,被告胡海燕与贾风乐系夫妻关系。2013年3月1日,被告丈夫贾风乐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65000元整,并写有借条,该笔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与贾风乐夫妻一直没有将该笔借款偿还原告,贾风乐于2013年年底因车祸去世。原告曾几次找到被告要求还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胡海燕辩称,原告所说这笔债务,我完全不知情,原告说贾风乐是做生意借的钱不是事实,贾风乐从没有做过生意。贾风乐死后,原告给我打电话说是贾风乐活着时在赌局上跟他借的高利贷。借条也不是贾风乐本人所写。2013年3月1日,我跟贾风乐整天都在一起,因为那天我们登记结婚的。假设贾风乐生前的债务是真的,那也应由他的所有继承人来偿还。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2013年3月1日,贾风乐写的借条一份,证明贾风乐向其借款的事实。被告胡海燕质证认为,该借条不是贾风乐本人所写。被告胡海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录音光盘一个,内容为原、被告之间的通话,证明所诉债务为赌债。原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根据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被告胡海燕系死者贾风乐妻子,二人于2013年3月1日登记结婚。2013年年底,贾风乐因车祸死亡。贾风乐在玩推牌九时向原告借款,当时原告就在现场。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之债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权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司 平审判员 胡 成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 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款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第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