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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马爱珍与王小收、王北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珍,王小收,王北京,邹平县三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989号原告马爱珍,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升良,山东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收,居民。委托代理人郭瑞,邹平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汉德,邹平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北京,居民。委托代理人郭瑞,邹平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孙汉德,邹平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邹平县三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码头镇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号:66195270-3。法定代表人李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00号。委托代理人牛家家,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爱珍与被告王小收、王北京、邹平县三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邹平县三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爱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爱珍撤回对被告邹平县三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孟 莹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田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