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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特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宋青标与周俊彦、王国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青标,周俊彦,王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特字第00016号申请人宋青标,市民。被申请人周俊彦,市民。被申请人王国兰,市民。申请人宋青标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丽雯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宋青标称,其与被申请人周俊彦、王国兰是朋友,被申请人周俊彦、王国兰是夫妻关系。2013年7月9日我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二被申请人因经营需要向我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7月9日至2014年7月8日,借款月利率为1.8%。二被申请人并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阜宁县阜城镇百盛花苑30号楼中间一间门市2室(面积29.54m2,《房屋所有权证》阜房权证阜城字第××号)房产作为抵押,并经阜宁县公证处公证,作出(2013)盐阜证经内字第673号公证书。被申请人周俊彦、王国兰并办理了借款抵押的他项权证,证号为:阜房他证阜城字第000234**号。2013年7月9日下午,我将借款30万元以现金的方式分两次(1次28万元、1次2万元)交付给二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也向我出具了两份借条。借款后,二被申请人从未向我偿还过借款本金及利息。现我向法院申请裁定进行拍卖、变卖二被申请人阜宁县阜城镇百盛花苑30号楼中间一间门市2室房屋以偿还我的债权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按月利率1.8%计算)。被申请人周俊彦未到庭答辩。被申请人王国兰未到庭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青标为证明其抵押权利已提供了抵押借款合同、借条、(2013)盐阜证经内字第673号公证书、阜房他证阜城字第000234**号房屋他项权证等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抵押物享有抵押权。故申请人宋青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俊彦、王国兰所有的登记在阜房他证阜城字第000234**号房屋他项权证书项下的位于阜宁县阜城镇百盛花苑30号楼中间一间门市2室的房产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宋青标对变价后的款项,在实现债权3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7月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周俊彦、王国兰负担,该款已由申请人宋青标已预交,从涉案房产变价后所得款项中直接支付给宋青标。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