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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民一初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渭民一初字第0275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以与被告张某某和好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新忠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