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陈凡军与刘庆安等借款合同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凡军,李景启,刘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149-5号申请执行人陈凡军,居民。被执行人李景启,居民。被执行人刘庆安,农民。本院在执行陈凡军与李景启、刘庆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1)平商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景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景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李景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县支行15×××02账户上的18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