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行财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朝阳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朝阳,阳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双行财保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李朝阳,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被申请人阳翠华,女,1973年12月30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被申请人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20142元。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为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李朝阳在双峰县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为89011420024203051013上的存款4000元、账号为89011420015307140013上的存款17000元。二、冻结期限自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伟平审判员 张秀芬审判员 李鑫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样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