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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刑执字第035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袁佩均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佩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刑执字第03546号罪犯袁佩均。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2011)开刑二初字第00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佩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四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2日作出(2011)通中刑二终字第007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24年7月27日止。2011年11月14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4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22日进行公示。2014年9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晓君出庭履行职务,江苏省丁山监狱指派警官杜京兰、印兰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袁佩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袁佩均,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袁佩均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佩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袁佩均2013年3月、2014年4月连续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袁佩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未执行财产刑,故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佩均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李海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莹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