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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4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孙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孙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746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15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469-9。负责人付万军,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立志,重庆大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跃,男,汉,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孙跃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跃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孙跃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荣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