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牛调确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范瑞孝与许加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瑞孝,许加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牛调确字第46号申请人范瑞孝,男,汉族,1951年10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身份证号:。申请人许加全,男,汉族,1957年9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现暂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韩亮,经理。申请人范瑞孝与申请人许加全、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18日,在四川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合同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审查,各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三方同意范瑞孝损失为:医疗费22076.92元(自费药部分3311.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20元、护理费2080元、营养费520元、误工费9718元、伤残赔偿金38025.6元、交通费3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531.75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鉴定费1060元,共计128048.8元。二、经三方协商以上赔款中永诚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四川分公司支付范瑞孝48519.66元,支付许加全24940.79元。三、约定支付方式:收到法院司法确认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相关款项的支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何正章与申请人廖小玲、申请人成都嘉泽正达科技有限公司以及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吴荣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贺韵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