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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4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某某建设公司四季青项目部、某某机械公司、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某某建设公司,某某建设公司四季青项目部,某某机械公司,张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新民初字第01411-2号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某丙。三原告共同法定代理人杨某(系李某甲之妻,李某乙、李某丙之母)。被告某某建设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风华路13号。法定代表人林某,某某建设公司董事长。被告某某建设公司四季青项目部。住所:襄阳高新区米庄镇清河店。负责人林某,某某建设公司四季青项目部经理。被告某某机械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道土山路699号。法定代表人任某,某某机械公司总经理。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诉被告某某建设公司、某某建设公司四季青项目部、某某机械公司、张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某某机械公司名下所有的8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并用担保人秦怀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46号财富中心广场1幢1层XXX号(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169**号)房屋(非住宅)提供担保,担保人秦怀玉已书面同意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确保诉讼保全担保物的有效性,应对担保人秦怀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46号财富中心广场1幢1层020号(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169**号)房屋(非住宅)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秦怀玉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46号财富中心广场1幢1层020号(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0169**号)房屋(非住宅);查封被告某某机械公司名下所有的8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彭云飞审 判 员  晏大欣代理审判员  熊龙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宋华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