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一终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初头朗镇孤山子村白音和硕西组与殷新民、殷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孤山子村白音和硕西组,殷新民,殷旭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1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孤山子村白音和硕西组。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负责人李万春,组长。委托代理人田少文,男,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赤峰市红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新民,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张金云,女,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旭东,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松山区。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孤山子村白音和硕西组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4)松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孤山子村白音和硕西组的负责人李万春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少文、被上诉人殷新民的委托代理人张金云、被上诉人殷旭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6日,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孤山子村白音和硕西组在施工过程中,将中国移动赤峰分公司的光缆刮断,时任该组组组长的殷旭东代表白音和硕西组向殷新民借款6000元,用于支付移动公司修理费。殷旭东为殷新民出具欠据1枚,并在欠据背面注明“口头协议利息0.015元”。殷新民的此笔借款至今未得到清偿。庭审中,殷旭东认可对殷新民主张的借款约定月利率为15‰。原审法院认为,殷旭东虽为殷新民出具了欠据,但根据欠据的内容和殷旭东借款时的身份,能够确认殷旭东当时系代表白音和硕西组借款,且殷新民对此是知情的,故殷新民主张的该笔借款应由白音和硕西组偿还。殷新民主张的利息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之规定,判决:一、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孤山子村白音和硕西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殷新民借款6000元,支付利息3900元,合计9900元;二、驳回殷新民对殷旭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白音和硕西组负担。宣判后,上诉人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孤山子村白音和硕西组不服,以“殷旭东向殷新民借款6000元是否交给了移动公司作为赔偿费用,因原审没有移动公司的收款收据,不能证明借款行为系集体行为,应由借款人殷旭东个人偿还,组长借款不一定就由全体村民偿还;原审法院判令承担利息无依据。综上,原判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二被上诉人答辩服判。本案二审庭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因上诉人向本院申请调取涉案6000元的原始单据,经本院释明让被上诉人殷旭东向本院提交涉案6000元的原始单据,庭审后被上诉人殷旭东向本院提交了2009年11月8日孙吉民出具的一份收到6000元的收据,并盖有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孤山子村民委员会和赤峰市松山区初头朗镇农业经营管理站的章。该证据经上诉人质证后认为收据上不是光缆局盖的公章,虽然盖有农经站和村委会的章,但该收据不是真实的,是伪造的,根本不存在这个事。被上诉人殷新民质证认为与其无关。本院经审查以上证据后认为,上诉人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否认,但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对该证据在本案中的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除此,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涉案借款应由被上诉人殷旭东个人偿还;经查,涉案借款虽是被上诉人殷旭东出具的欠据,但原审法院依据欠据的内容和殷旭东借款时的身份,认为能够确认殷旭东当时系代表上诉人借款,且殷新民对此是知情的,故殷新民主张的该笔借款应由上诉人偿还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判令承担利息无依据;经查,对约定利息一事被上诉人殷旭东和被上诉人殷新民在原审庭审期间均不持异议,原审法院判令承担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与二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孟凡林审判员 李国辉审判员 崔明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