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洱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王水兵诉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洱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洱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兵,张海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洱民初字第373号原告王水兵,男,1983年8月12日生,汉族,居民,云南省洱源县人。被告张海林,男,1992年5月27日生,白族,农民,云南省洱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兵诉被告张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水兵于2014年9月17日以双方纠纷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水兵负担。审判员 何嵋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燕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