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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先凤诉被告江山重工公司、财保襄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湖北某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某某路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黄某某,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权限。被告湖北某某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某某重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某、王某某,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某某路营业部(以下简称财保襄阳市分公司某某路营业部)。负责人魏某,财保襄阳市分公司某某路营业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晏某,湖北忠三(襄阳)法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权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某重工公司、财保襄阳市分公司某某路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财保襄阳市分公司某某路营业部对原告李某某的伤残等级损害提出异议。2014年4月3日,本院委托重新鉴定。在重新鉴定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某某重工公司、财保襄阳市分公司某某路营业部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某某重工公司、财保襄阳市分公司人民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某某重工公司、财保襄阳市分公司某某路营业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张艳君审判员 温继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 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