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殿秋。被告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人民陪审员 贾惠青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