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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李殿秋。被告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长  陈高明代理审判员  余 芹人民陪审员  贾惠青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谢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