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非诉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某某局与刘某某、方某某行政处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局,刘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非诉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局。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方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局与被执行人刘某某、方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1日作出的(2012)长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某某局作出的吉长计生征决字(2011)第1159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动履行上述行政征收决定,逾期将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某某局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方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10000元。案件受理50元。共计10050元。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某某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现被执行人交纳4000元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12)长行审字第2号行政裁定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国审判员 张丽艳审判员 陈传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