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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刘国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84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林。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支公司。负责人张伟,经理。本院在执行刘国林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青秀区支公司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完毕。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南市民一终字第14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明审 判 员 苏 懿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