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819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8190号原告谢某某,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被告孙某某,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龚举芬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