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4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4761号原告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185号明家庄园中心商业楼。法定代表人高长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荣,该单位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虎,该单位主管。被告黄龙,身份证号XXXX。原告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龙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米兰浩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岩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兰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