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志刚与被执行人张中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志刚,张中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原志刚。被执行人张中桓。申请执行人原志刚与被执行人张中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50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张中桓偿还申请人原志刚借款3495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5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