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民调确字第00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张庆蜀与南勇等确认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庆蜀,南勇,虞积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476号申请人:张庆蜀,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申请人:南勇,男,197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虞积胜,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虞积玉(系虞积胜姐姐)。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申请人张庆蜀、南勇、虞积胜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饶家宝、祁晓海、祁心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9月17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虞积胜一次性赔偿张庆蜀:(1)医药费凭发票支付、摩托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2)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合计500元,已于2014年9月17日履行完毕;二、虞积胜一次性赔偿南勇��机动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已于2014年9月17日履行完毕;三、张庆蜀、南勇、虞积胜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春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茆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