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二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吴清茂与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茂,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799号原告吴清茂。被告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代云,董事长。原告吴清茂与被告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慧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