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龙民二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吴清茂与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清茂,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799号原告吴清茂。被告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代云,董事长。原告吴清茂与被告海南金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周慧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湘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