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三终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林与赤峰宝山能源集团铁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三终字第510-1号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对上诉人张林与被上诉人赤峰宝山能源集团铁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赤民三终字第51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正文第二页正数第一行“(2013)元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更正为“(2013)元民初字第3130号民事判决”。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刘汉林审判员 郭光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欢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