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初字第03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闫伟诉曲鸿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伟,曲鸿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03032号原告:闫伟,女。委托代理人:岳春峰,凤城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鸿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伟诉被告曲鸿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车东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站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