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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金湖中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金湖中卫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52-1号原告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69289-8,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浦东路-9-1、-10号。法定代表人孙爱玲,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斌,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湖中卫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大兴工业园8幢。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鸿宇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中卫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标的额43万元,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云 飞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连晓娟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