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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琅执字第0072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王玉祥与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祥,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726-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祥,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西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61057274-3。法定代表人:XX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72号民事载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西路20号凤凰大厦4003号和4005号(测绘号)门面房两间。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凤凰西路20号凤凰大厦4003号和4005号(测绘号)门面房两间的查封。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