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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袁汝芳与郭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汝芳,郭祥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867号原告:袁汝芳。被告:郭祥英。委托代理人:郭平(特别授权代理),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汝芳诉被告郭祥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汝芳以与被告郭祥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郭祥英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汝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汝芳撤回对被告郭祥英的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7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袁汝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相同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美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