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崆民初字第194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郭楠春与刘震、平凉市崆峒区畜牧兽医局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楠春,刘震,平凉市崆峒区畜牧兽医局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崆民初字第1948-1号原告郭楠春,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4日,高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高昱,甘肃璞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震,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1日,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居民。委托代理人展凤琴,甘肃太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畜牧兽医局。法定代表人闫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欢庆,该局办公室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楠春与被告刘震、平凉市崆峒区畜牧兽医局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楠春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畜牧兽医局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郭楠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楠春撤回对被告平凉市崆峒区畜牧兽医局的起诉。审判员 朱 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文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