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浔菱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韦勤娥与湖州波欣印染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勤娥,湖州波欣印染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浔菱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韦勤娥。被告:湖州波欣印染厂,住所地湖州市菱湖镇三塘村。代表人:李炳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勤娥与被告湖州波欣印染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韦勤娥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费张正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