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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执字第0145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耿道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道连,万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执字第01457号申请执行人耿道连。被执行人万翠平。申请执行人耿道连与被执行人万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铜茅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万翠平于2014年3月20日前偿还原告耿道连借款本金及利息2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830元,由原告负担;三、双方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0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土地、车辆、工商、银行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铜茅民初字第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 义执行员 张洪功执行员 蔡本政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岳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