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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岳晓华与付玉良、郭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晓华,付玉良,郭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00459号原告岳晓华,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委托代理人康文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玉良,男,住绥中县新兴街。被告郭娟,女,住同被告付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晓华诉被告付玉良、郭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晓华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晓华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邮寄费100.00元,合计3,000.00元由原告岳晓华承担。审 判 长  韦薇代理审判员  吴琪人民陪审员  陈娜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员牛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