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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青锋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青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1341号罪犯王青锋,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福清市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日作出(2008)融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青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容留卖淫、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7年10月8日起至2027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38000元(已交10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作出(2008)榕刑终字第6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10月16日押送福建省漳州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漳刑执字第185号刑事裁定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于2014年9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予该犯减刑十一个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青锋减刑后继续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2012年、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累计达标分26.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经本院查证属实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小结及教育考试试卷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青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青锋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7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燕文审 判 员  刘红星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